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2006年1月11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7章46条。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生产安全第三章经营安全第四章运输安全 第五章 燃放安全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基本规定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燃放,适用本条例。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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