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那么1.1 为
标准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
开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
?农药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
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以下简称
“规定〞〕。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
〔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
〕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
?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
〔毫升〕,制剂250克
〔毫升〕。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
〔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
〕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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