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调整甘肃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
意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
4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
2016
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建设工程
营改增调整依据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
36号);(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
〔2016〕
4号);(三)有关财税管理文件,
包括国务院令第538号、国务院令第540号、
财税〔2011
〕110号、财税
〔2013
〕106号、财税
〔2014
〕57号文件等
;(四)现行计价规范和计价依据
,包括清单计价规范、现行甘肃省
预算定额、
建筑安装
工程费用定额、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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