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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经蒲教授的辛勤努力,人大经济论坛访谈终于和大家见面了,大家可以下载也可在线浏览。在此,真诚的感谢蒲教授以及各位网友对论坛一如既往的支持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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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23:00:00

问题1老师的新作被收录到中国经济学年会了,不知道到时可以介绍一下吗?呵呵。

答:

你说的是论文《用行为经济学重建信息经济学框架:一个非理性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模型》这篇文章。谈到这篇文章,说来话长啊!在多年的博弈论研究和教学中,我总是被一个问题所缠绕——在许多博弈模型里,纳什均衡所给出来的博弈结果总是非帕累托最优的。譬如,大家熟知的“囚徒困境”就是如此。这样的结果对于经济学家来说是令人不快的,因为经济学所主要关注的效率问题在这些地方得不到解决。当然,我们可以通过引人竞争性假设来缓解这个问题。例如,在许多博弈中,只要引入无限多个局中人,纳什均衡就是帕累托最优的了。也就是说,仍然是只要回到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假定中去,效率问题就不存在了。但是,这样的处理基本上是没有意义的。因为博弈论的价值之一就是使得我们可以在放弃超现实主义的“完全竞争假定”情况下,也可以分析经济行为。当然,我们可以说,正是由于博弈论,我们不再坚持新古典的教条——自由经济(或者市场经济)总是具有效率的,因为这种教条显然是与现实相违背的。但是,如果是这样,效率概念的意义就不大了。同时,我认为自由的市场经济仍然是最好的(或者最有效率的经济体制),所以我并不满足于这样的答案。使得我长期以来深深地被这样的问题所吸引的原因,还不仅仅是这样的理性思考。另外一个原因(或许是更加重要的因素是——我自己的性格和世界观所致)。我是性情中人,在许多情况下的表现是“非理性”的。多年来的经济学研究,使得我对于自己都感到困惑——经济学似乎告诉我,自己的性格会使得自己在现实社会中经常吃亏的,因为只有理性人才会在任何情形下对于外界刺激作出正确的反应。的确,我自己也吃了不少的亏。然而,我自己也明白,这样的推论在逻辑上并不成立。因为即使在主流经济学里,也不是说只有表现出理性行为才会最大化自己的效用的。在经济学中,只是因为假定人是理性的,才好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如数学模型)对人的行为做出预测,而我们知道,就如波普尔所说的那样,预测功能是衡量科学理论的标准。当然,要进行预测不一定要按照理性人假定来进行。只要对人的行为目的做出特别的假定,按道理来说都是能够进行预测的。但是,在过去,也就是行为经济学还没有出现的时候,我们并不知道除了假定人是自私自利的理性人之外,现实中的人类行为还会有其他的什么不同于理性人假定的表现模式。所以,在过去,经济学采用理性人假定实际上是万不得已的。当然,在理性人假定下,经济分析还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也就是说,我自己明白,即使是经济学理论,也并没有说理性行为是必须的,或者是最优的。这样,一个自然出现的问题就是,在什么情况下理性行为是最优的,而在什么其它的情形里非理性行为也许也是最优的呢?我认为,这个问题是十分重要的——至少对于我自己来是如此!我曾经尝试改变自己的性格,也去做一个“理性人”。但是,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在失败的“邯郸学步”之后,我终于放弃了这样的尝试,回复到自己的本性——继续做个“非理性人”。我发现,非理性人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总是吃亏的。事实上,许多非理性行为在现实中反而是成就大业的一个条件,譬如英雄人物的行为。我发现,如果整个社会中的所有人或者大多数人或者有足够多的人是非理性的(还要假定是某种特别的非理性行为),对于单个人来说,自己的最优行为表现也是非理性的。当然,当这个条件不满足的时候。如大多数人都是理性人的情形,自己的最优行为也会是理性行为。我知道,这个发现是与我们现在在进化博弈理论中所知道的结论不同的。但是,在这样的情形,我自己宁愿相信常绿的生活也不愿意相信灰色的理论。另外,我很多年来都十分关注文化与经济的关系。我对于经济学没有把文化对于经济效率的作用说清楚这一现象感到沮丧。文化,甚至宗教,都应该具有提高经济效率的功用。我是有这样的直觉的。我有一种信念——就如前面我已经谈到的那样,建立在理性人假定上的主流经济学或者博弈论,常常给出来的均衡是非帕累托的低效率均衡,我认为毛病出在“理性人假定”上。而文化甚至宗教的一个功能,就是试图影响甚至改变人们的理性行为,将其改变为某种“非理性”的行为,从而将低效率的均衡改变为高效率的另外的均衡。

从2002年开始,我就开始进行这方面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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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23:01:00

2002年后,我的学术研究方向就出现了大的转移。不再在资源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和新经济增长理论方面做重点研究,而是在博弈论于人力资源中的应用进行探索。在2001年春天,我邀请了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金融经济学家张春来重庆大学为研究生讲学。在与张春的交流中,了解到博弈论在人力资源或者人事经济学中应用得很好和很有趣。稍后,世界银行委托我为他们的一些在华项目做人力资源咨询顾问,在这个工作中我又开始接触人力资源方面的文献,重要的是了解到博弈论在这个领域的理论方面的应用。然后,我按照这方面的内容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和博士学科点基金项目。在后来的几年中,我指导一些优秀的博士生通过这两个项目在这个领域中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很不错的成果。我最近已经把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出版成系列丛书。

今年,我感觉到有必要将长期以来的直觉加以建模研究了。这是由于,我于去年在香港大学作短期研究期间,阅读了Rabin于1993年发表的那篇文章(Rabin, Matthew , “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s”, The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 83, 1291 – 1302,1993.)。Rabin在J.Geanakoplos,D.PearceE.Stacchetti(文献中简称为GPS)所提出的“心理博弈”框架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引入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他的关键性工作是通过对“公平”概念加以严密的定义来改造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均衡。他得到的结果是,除了传统博弈论中已知道的纳什均衡之外,还出现新的“公平均衡”。这个工作还发现了许多“合作性均衡”,它们并不象传统博弈论那样要求无限次重复博弈或信息不对称条件。这种结果对利他行为和合作现象的解释是强有力的。Rabin1993)的一个有价值的贡献是把“公平性”(fairness)定义为“当别人对你友善良时你也对别人友善,当别人对你不善时你也对别人不善(即“投桃报李”和“以牙还牙”),而且他的独特贡献是将这种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损害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不善;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增进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友善。”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证据表明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形下是遵循这样定义的“公平性”规则的,特别是在按照这种规则作出反应时所可能造成的潜在物质利益损失不太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我最近作了一项实证研究,搜集了10个行业的公司白领职员人均年收入数据,每个行业搜集了50个公司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将这些数据又分解为人均固定收入和人均变动收入部分,又通过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可以认为相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职员保留收入是几乎相同的,所以这项研究否定了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所作出的预言。

我认为,按照Rabin的方法,不仅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公司给予其职员的期望收入明显高于其保留收入,而且还能够解释上面提到的一项近期实证研究结果。公司在给予其职员明显高于他们的保留收入情况下是损失公司自己的收入或利益,因而表现出对其职员的友善行为;而职员们基于“公平性”规则的考虑也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表现出友善;他们的友善行为可以表现在即使在没有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情况下也不会有偷懒或小偷小摸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等。这样,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情况下尽管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但是由于职员们的“投桃报李”,公司可以通过减少监督而在监督费用上有节省。当节省的监督费用大于因为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而减少的公司利润时,公司总的利润水平却是增加的。所以,实际上这些公司的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因为它们的行为仍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运用Rabin的框架使得我们对于企业的多样化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企业可以将“公平性行为”作为新的要素加以运用来增加其利润。由于不同的公司里的职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公平性”行为,所以不同公司在将“公平性行为”作为新的要素加以运用来增加其利润时给予其职员的固定收入一般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实证研究里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当然,根据现有的效率工资理论也可以对公司为何给予其职员高于他们的保留收入现象予以说明,但是这要求博弈是无限次重复的;而按照“公平博弈”的思路并不需要作出这样的假定。

Rabin的“互惠”理论是属于行为经济学范畴的,在他的模型里,博弈局中人是非理性的。他的工作表明,心理学家早已发现的现实中的人类行为普遍违背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对于经济效率来说不仅不是坏事,而且还可能带来合作行为,而合作一般会带来高效率结果的。我在读了Rabin的的论文后的直接联想就是,Rabin可能为我过去所想象的,认为某些非理性行为(包括文化甚至宗教所倡导利他行为)有提高效率的作用提供了支持。

我的信念是,在一般性的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交易),主流经济学的理性行为不一定是最优的个性选择。在处理人类交往方面,我认为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是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我们知道,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博弈论的一种应用,其基本假定仍然是理性人假定。又回到前面已经说的,我一直对建立在理性人假定上的博弈均衡有一种预感,就是很可能是非帕累托最优的。于是,我直接对由HolmstromMilgrom1987)提出的委托——代理模型进行检验,因为这个模型是Holmstrom——Mirrlees委托——代理理论的一种简化。这也是出现在教科书(如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委托——代理模型。结果发现,该经典模型所给出来的那个著名的最优合约其实不是帕累托最优的。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新发现,之前是不是有人已经知道这一点。反正,我在这个经典模型里又再一次证实那个预期。

在这个经典模型里,我进一步发现了无限多个帕累托最优合约,它们都是Holmstrom——MilgromHolmstrom——Mirrlees“最优合约”的帕累托改进。应该说这个工作已经表明,所谓Holmstrom——MilgromHolmstrom——Mirrlees“最优合约”实际上并不是“最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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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23:04:00

我的工作与Rabin的工作有何关系呢?有趣的是,我发现,如果假定委托人和代理人是Rabin式的“互惠”型的“非理性人”,则我发现的无限多个帕累托最优就可以实现,也就是在Rabin的“互惠”型博弈均衡中,这些帕累托最优就是均衡结果。实际上还不需要那么强的假设,我发现,只要代理人是Rabin式的“互惠”型的“非理性人”,而委托人仍然是传统的理性人,也有同样的结果。这是很有意思的发现。因为,人们长期以来对于日本和亚洲企业文化感到不解。

如日本企业里员工在下班后还仍然在为企业无偿工作等现象,我的理论也可以解释大公司给予其高管高年薪收入的现象。在日本的许多企业里,公司给予员工非常好的福利,公司高层也经常在业余时间里与员工们进行平等友好的交流沟通;反过来,员工的回报是在公司处于困境时也不象欧美企业中的员工那样频频跳槽,而是宁愿接受减薪在原来的公司里继续努力工作,与公司共渡难关。这种现象在韩国企业中也能够看到。

委托——代理关系广泛出现于各种经济管理问题中。大到国家对于其下属各类机构的管理,中到行业管理机构与企业的关系,小到企业内部董事会与经理层,甚至工厂班组领导与其所管理的工人们,委托——代理关系都几乎是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主要是来自信息经济学的直接应用,是博弈论在不对称信息情形的应用。该理论模型的主要思想是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委托——代理合约签定之后可能会出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即道德风险,从而损害对方的利益。代理人的道德风险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而委托人的道德风险也会损害代理人的利益。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更多地对存在代理人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激励机制进行了研究(Holmstrom,B,1979; Mirrlees,J,1975,1976;张维迎,1996;当然,对于存在委托人道德风险情况下的激励机制也有相关的研究,同样见张维迎,1996)。在委托人不能无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行为的情况下,委托人通过与代理人签定合约,约定按照某些双方都可观察到的指标体系来向代理人支付报酬(或进行奖惩)的办法对代理人激励。在这种模型中,委托人的支付函数是期望效用函数,委托人不能直接无成本地观察到代理人的行为或努力水平,而是通过激励相容约束条件对代理人的行为或努力水平进行间接的判断。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报酬一般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报酬(如固定工资或基本工资),另一部分就是与业绩挂钩的变动报酬(或变动工资)。业绩一般用双方都可观察到的指标(体系)来衡量(如利润等)。在现在的主流模型中,最优激励机制或合约要求参与约束条件给予代理人的期望支付(或期望效用)恰好等于代理人的保留支付(或保留效用),或者代理人得到的期望支付比其保留支付最多多出一点点儿。这是委托人理性假定的必然结果。委托——代理模型近年来在已故的法国图卢兹学派领头人拉丰(JJ Laffont)的推进下有新的发展(JJ拉丰,D 马赫蒂摩,激励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第一,二卷),2002)。

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存在这样的一个问题:代理人的行为只对其所获得的绝对收入水平作出反应,没有考虑代理人会关注其他人的收入水平;或者说只是假定代理人的效用仅仅取决于其个人绝对收入水平,没有考虑相对收入对于代理人效用的影响。尽管在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中也考虑了代理人相对业绩对于委托人设计最优合约的影响(即所谓的“标尺竞争”机制),但是代理人行为反应居然未考虑其相对收入不能不说一个研究上的严重缺失。同时,代理人在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里没有出现对于“公平”的追求也是与许多事实相左的。委托人在给予代理人的报酬分配中,如果代理人不止一个,就会出现代理人对于委托人进行的利益分配是否公平的关注,而这种关注一般会影响委托人的行为反应或努力程度的。相对收入效应一般又是与公平效应相联系的。我们可以从现实中观察到的现象来说明这一问题。

事实上,我们在现实中可以观察到许多与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相矛盾的现象。譬如,有一些公司给它们的职员(特别是白领职员)以明显高于其保留工资的固定工资,这可以理解为公司给予这些职员的期望收入是远高于他们在其它地方工作所得到的保留收入的。这些公司本来完全可以给予它们的职员较低一些的固定工资也不会影响职员们的积极性的,因为这些固定工资只要能够满足参与约束条件即可,而把这些固定工资降低一些后参与约束也仍然是满足的。影响职员工作积极性的是变动工资部分的收入。所以,如果假定公司所有者是理性的,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就不能解释这些现象。上面提到的我最近作的一项实证研究,搜集了10个行业的公司白领职员人均年收入数据,每个行业搜集了50个公司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将这些数据又分解为人均固定收入和人均变动收入部分,又通过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可以认为相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职员保留收入是几乎相同的,所以这项研究否定了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所作出的预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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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23:05:00

从这样的思路出发,我可以将基于Rabin的公平性植入现有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中,从而在维持现有的委托人是理性人假定下(即追求利润最大化假定)将现实中的公平偏好纳入最优机制或合约的设计里,完成对现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改造,并且获得同时考虑了理性人假定和公平性的一个新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这项研究的理论意义在于将行为经济学中有价值的要素与现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相结合,从而完成对于现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修正和改造。这项工作的实用意义是其使得委托——代理理论的适用面更加广泛;按照这种理论模型所设计的最优激励合约也更加有效率,为企业带来更大的利润。这项研究还可能具有更加广泛的意义,因为我们所看到的不同企业在企业文化上的差异也许在某种意义上正是它们的管理层——职员在公平偏好上的差异造成的;而得到的预期理论模型还可能为我们在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如雇佣决策和薪酬设计等)的研究中产生巨大的影响,甚至可能对现有的组织行为学和人力资源管理学带来新的创新性研究。

这篇论文的目的是在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中引入“公平”要素,并且在对于“公平”概念的刻画上采用来自Rabin1993)的理论,即“互惠性”理论。Rabin的“互惠”理论是属于行为经济学范畴的,因而这篇论文工作的实质是在传统激励理论中引入行为经济学的假定。我假定代理人具有Rabin1993)中所说的“互惠性”行为。对于委托人,我在这里仍然假定其是传统的理性人,这在委托人是公司或政府等非自然人的场合是恰当的。这种假定可以使得我们去考虑这样的问题,即委托人如何利用代理人的非理性行为去设计工资制度,使得委托人获得最大利润,甚至比在现有委托——代理理论中(其中假定代理人是理性人)所获得的最大利润还要大的利润水平。

在具体的模型构造中,一个问题是如何在委托——代理模型中刻画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互惠性”。这个问题在Rabin1993)中没有给出具体答案(尽管其中给出了抽象的效用函数)。因此,不同的刻画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对现有委托——代理理论的修改结果。在这篇论文里,我给出一种具体的刻画方法,并且发现其结果证明现有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中的最优合约不是帕累托最优的。

假定委托人知道代理人是非理性的,并且在行为上表现出这样一种““互惠性”——当委托人在牺牲自己的利益情况下给予代理人更多的利益时,他们会以情愿牺牲自己的利益来回报委托人的好意。具体的刻画方法是,我假定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的固定收入要比现有委托——代理理论中恰好使得代理人获得等于其保留支付的固定收入要高一些。这样,委托人以牺牲一个等于这个高出保留支付的数量的利润给予代理人同样数量的收入增加。代理人的“投桃报李”行为假定表现为他们会在现有最优努力程度上再增加一定数量的额外努力,从而使得自己不能获得最大效用,但是可以增加委托人的利润,使得委托人的利润比在代理人选择传统委托——代理理论中的最优努力程度时所获得的利润还要多。代理人以这种方式以牺牲自己的效用为代价去增加委托人的利润。我已证明,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些条件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各自牺牲自己利益的程度作出限制),代理人的非理性行为的确使得委托人得到的利润比代理人表现出理性行为时还要高,即使委托人这时付出了比现有委托——代理模型中的固定收入还要高的固定收入之代价。

这样,我就完成了传统委托——代理模型的行为经济学改造。这说明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对其职员更加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员工比其保留支付还要多的固定收入不仅不会减少企业的利润(论文中支付,效用,利润和收入等概念是在可互换意义上使用的),而且正好相反,企业因此而激发起企业员工的感激之情,使得员工更加努力地为企业工作。这个模型可以解释许多成功企业的人性化管理和相应的企业文化,可以解释如日本企业里员工在下班后还仍然在为企业无偿工作等现象,也可以解释大公司给予其高管高年薪收入的现象。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12-11 23:12:36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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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11 23:32:00

论文所进行的是原创性的工作,通过引入行为经济学方面的理念,并且在将这种理念加以具体刻画的基础上,改造了经典委托——代理理论中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使之能够在代理人的行为动机上包含“互惠性”非理性行为在内的比单纯的理性人假定更加丰富的内容,而在现有的理性人假定下的委托——代理理论即Holmstrom——Milgrom模型只是我们这里发现的模型之特例。譬如,在我们得到的模型里令代理人是理性的,则给定委托人的任何 ,代理人选择的努力程度都是最大化式(2)的左端;容易验证,此时由我们的模型给出来的最优合约就正好是Holmstrom——Milgrom模型。

需要指出,无限次对称信息重复博弈中的无名氏定理以及有限次重复不对称信息中的声誉模型都不能够解释诸如日本企业中的公司与员工间的互惠性行为,因为它们实际上要求代理人的行为是委托人可以观察到的,这是这些模型的潜在假定。但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人的行为被假定为是不能被委托人所观察到的。

由于Holmstrom——Milgrom模型是现有激励理论和整个信息经济学的最基本的模型,激励理论和信息经济学是从这个模型框架发展而来的,所以我在本论文里所作的工作具有开创性的意义。因为,我们可以通过这种经过行为经济学理念的植入,去完成对整个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体系的改造。这种改造是需要的,因为我从论文中已经发现,至少对于经典的Holmstrom——Milgrom模型来说,其最优激励合约是非帕累托最优的。也就是说,我们从本文所得到的模型出发,可以开展对于现有信息经济学和激励理论基本框架的重建。这将是未来的一个系统且漫长但又是激动人心的系列工作。

另外,通过这种研究,我预测可以将文化与经济效率联系起来,进一步印证人类普遍出现的各种各样文化活动(也要占用大量资源)是源于提高经济效率,特别是避免理性人行为所导致的非帕累托最优,人类社会会发明出一些诸如文化甚至宗教那样的“非经济制度”来解决这样的问题的直觉。

还有,我认为按照这种思路我们还可以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理论依据。我的理论要义是:人与人之间的斤斤计较可能不是有效率的,而相互关爱的和谐与效率并不冲突,甚至还可能是有助于提高效率的。

我将于200612月在武汉大学举行的中国经济学年会上宣读这篇论文。有兴趣的学人可以到时与我交流并欢迎提出问题和讨论。

由于学术杂志公开发表这片论文还需要一段时间周期,感兴趣的同学可以于12月中旬之后在中国经济学年会的网络上看到这篇论文。

[此贴子已经被cymbidium于2006-12-12 0:00:1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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