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学习
乐成置业物管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营造良好生活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业主能够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也能够采取自助管理方式自行对物业进行管理。 第四条 市和县级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管理和监督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推行本条例要求相关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小区建设之间关系,帮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建设、城管、环境保护、工商、价格、园林绿化、财政、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物业管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制订物业服务行业行为规范,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业务培训,调处行业内部争议,办理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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