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之间借款纠纷在审判决实践中均以无效来认定合国效力,在现实经济交往中,企业之间借款纠纷比较普遍,借款纠纷案件有上升趋势,而对企业之间借款合同效力的如何认定,决定了合同当事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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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调整,本文拟借一案件的处理就企业借款关系的效力作一探讨。甲企业借给乙企业现金五百万元,借款由丙(个人)提供担保,期满未偿还,被诉至某法院,法院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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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企业偿还本金五百万元,丙(个人)因担保无效承担30%的赔偿责任,甲企业如果执行到位仅能获得五百万元,如果甲企业不能偿还,则只能向丙(个人)请求赔偿30%。还需损失利息和承担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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