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二条、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应随工作地点的变动而转移,作业完毕应立即撤除。第三条、凡需要阻断道路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单位和部门批准,并请求配合。第四条、在铁路、桥梁或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施工时,应使用有关规定的标志,不得使用红旗和红灯等警示标志,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
第五条、施工作业区应防止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和触碰下列工具与设施: 揭开的人(手)孔井口、立杆吊架、立起的梯子和悬挂物。 接续线缆的设备和材料、点燃的喷灯、照明灯、加热的焊锡、电热器具、有毒性的化工材料等。 使用的绳索、滑车、紧线钳及其他料具。 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和电气工器具。 正在敷设或拆除的光(电)缆和电杆及附属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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