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仓储合同与入库作业管理
第一节 仓储保管合同
一、仓储保管合同的定义:仓储合同,也称仓储保管合同。我国《合同法》第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提供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我国以往的有关合同法规将仓储合同归入保管合同中,统称仓储保管合同,但因其有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仓库营业性质,因而合同法将其作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固定下来。
仓库,根据仓库用途的不同又可将之分为营业仓库和自用仓库,营业仓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他方提供货物的堆藏及保管并接受他方报酬的仓库;自用仓库是指非营利的而以储藏和保管自己的物品为目的的仓库。民法上所涉及的仓库主要是指以营利为经营目的的仓库,因此仓储合同仅指与保管仓库和营业仓库相关的货物储藏及保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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