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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4
第4章商业银行法
   王某是某企业会计,张某是某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负责人,两人关系较密。张某因吸收存款任务尚未完成,请王某帮忙,王某满口应承。一日,王某从单位账户中取出公款10万元,以个人名义存在张某的储蓄专柜。张某为感激王某,给王某按正常利率5%开具存单一份,另按7.1%的利率开具了一张差额利息单,金额为9 000多元,1年以后即可归王某个人所有。 事隔1年后,王某所在的企业破产,在财务审计中,王某因涉嫌其他经济问题被人举报,其公款私存一事也被查出。   问题: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引例分析   王某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对于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款私存,个人从中取息,就是一种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犯罪行为,如果是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则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据《刑法》第272条、第38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王某应被依法定罪,某银行营业部被人民银行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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