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法规
教学目标
【引例】
2001年10月,A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接了B公司(国有)工程款额为900万元的污水处理工程,并且签订了“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分别约定了工程内容及要求、工期、双方责任、验收、工程款总价与付款方式、违约及赔偿等。A公司承接工程后进行了施工,在施工中增加了部分工程量,实际工期超出了原合同约定的工期。该工程已通过B公司及其监理单位,当地环保部门的验收。双方因工程款的支付,工程完工是否逾期等发生纠纷,A公司为此起诉B公司要求支付980万元的工程款;B公司起诉A公司承担逾期交付工程的违约金160万元。后二案合并审理。争议焦点:1、双方所签“污水处理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2、若合同无效,工程款如何结算与支付?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