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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来源:东方早报

在中国证监会提出加大IPO(首次公开发行)分红力度的一周后,一份由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下发的“创业板分红新规”(以下简称《新规》)摆上了各家投行的案头。

  早报记者获悉,证监会该份《新规》要求创业板拟IPO公司在招股书中加入上市后现金分红政策,要写清楚上市后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比如是否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建立的利润分配政策必须是稳定的、持续的。

  应具持续现金分红能力

  《新规》要求,拟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对于现金分红的若干条款。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利润分配的形式,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金额或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是否中期现金分红),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拟上市公司如何制定各期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以及调整规划或计划的条件和需要履行何种决策程序。比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招股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一节需明确或补充披露,报告期内拟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历次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情况。若拟上市公司在报告期内未进行利润分配的,应披露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更进一步的,如果拟上市公司的利润主要来自于控股子公司的,也需按上述要求披露。”一投行人士说道,同时还要披露控股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利润分配条款及能否保证发行人未来具备现金分红能力。“由此可见,从这个《新规》列出的要求细则来看,监管机构对于创业板IPO公司分红的强制性要求非常高。”

  在《新规》中可见,证监会要求创业板公司制定的分红回报规划,应该是具有持续性的。

  上述投行人士表示:“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今后将作为列入‘重大事项提示’,刊登于招股书的首页。”除了保荐机构需要对拟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作出核查意见外,律师和会计师也要承担对分红政策的核查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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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10:24:25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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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25 10:42:00
新官上任三把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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