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规范
———学校、托幼机构
开化县疾病控制中心 严传富 2008年5月12日
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对儿童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托幼机构、学校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到接种单位补种。
依据(续1)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通知》(卫疾控发〔2005〕408号) 浙江省教育厅、省卫生厅浙教体【2005】82号关于下发浙江省幼儿、学生入托入学查验预防接种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江省卫生厅、教育厅浙卫发【2006】31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入托入学儿童查验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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