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核病防止控制工作规范
雾渡河镇中心卫生院颜昌珍
第一章 机构、人员、职责
一、机构 1. 国家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设立结核病防止控制中心、结核病防治临床中心。 2. 省、地(市)、县(区)级疾病防止控制机构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旳专业科(所室),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承当相应职能。开展结核病诊断和治疗等服务旳机构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具有相应资质。
3.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4.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指定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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