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作协议书
乙方(承包人):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合作,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实现担保业务与市场推广,创造良好的经
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在甲方的授权下开展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的经
营范围内设立业务联络处。业务联络处全称: 以下简称联络处;联
络处的程序风险保证资金由乙方按规定存放银行。 甲方按乙方存放的
保证金存一比四的比例放大担保贷款额。乙方计划存入保证金 万元
人民币。
二、联络处必须在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范围内开
展全部担保业务,乙方负责业务的拓展、评估、调查以及客户的日常
维护,乙方对业务调查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手续完整性负责,同
时承担全都的风险责任。 在对外签订法律性合同文本 (含合同、保函、
借据、等)时,必须提前三个工作日将合同文本原件及具体业务操作
细则上报甲方,由甲方审核同意后,经企业法定代表或授权人签名、
加盖甲方公章后, 乙方才能与客户办理相关手续, 并负责跟踪服务直
到圆满完成该项业务。 乙方上报业务调查资料可以采用纸质文本, 或
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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