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
企业经济联合体是经济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具有旺盛生命力的经济实体。
[1] 国内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按照专业化协作和经济合理的原则,把在技术上、经济上有密切联系的单位组建成企业性的经济联合体,既可以发挥各个经济单位的优势,扬长避短,又可以沟通地区、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同步配合,协调发展。因此,组建各种类型的企业经济联合体,并对之加以科学的管理,是我们当前所进行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怎样认识企业经济联合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怎样处理好在联合中出现的各
种问题,怎样更好地发挥经济联合的作用,就成了经济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都应重视的课题。
(一)企业经济联合体的权利主体资格
企业经济联合体的权利主体资格,是指它的法律地位,即具备怎样的法律人格。应该从立法上赋予企业经济联合体以法人资格,这是保护企业经济联合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合法权益所必需的。没有这种法律上的主体资格,联合体就无法开展业务活动。从这几年的情况看,对联合体进行无端插手、多头干预,是妨碍联合体业务生产活动的主要因素。由于企业经济联合体是由若干个分厂、分公司组成的,这些分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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