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主要不同之处概述:
将旧规范的第五章《多层砌体房屋》和第七章《底层框架和多层内框架砖房》合并为新规范的第
7章《多层砌体房屋和底层框架、内框架房屋》;
增加了第
8章《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的内容;
取消了原规范第十一章《烟囱和水塔》的内容;
增加了第
12章《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的内容;
将原规范第二章第四节的非结构构件调整并增加内容,变为新规范的第
13章《非结构构件》的独立内容。
详细内容:
进一步明确了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甲、乙、丙、丁)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的详细要求(第
3.1.3
条),并且较原规范阐述的更细致;
详细说明了建筑场地的选择、明确了在Ⅰ、Ⅲ、Ⅳ类场地上,甲、乙、丙类建筑所要求采取的抗震构造措施(第
3.3.1
条—第3.3.3
条),并在第
3.3.4
条中明确了地基和基础设计的有关要求:
同一结构单元的基础不宜设置在性质截然不同的地基上;
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础;
地基为软弱粘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严重不均匀时,应估计地震时地基不均匀沉降或其他不利影响,并采取相应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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