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1999年3月4日
水利部第9号令发布实施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质量管理,
标准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处分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事故处理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
标准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
平安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作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的原那么,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负责全国水利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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