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的通知京税五[1994]292
号各区、县分局
〔区、县税务局
〕、燕山、对外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
[1994]089
号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
假设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以下简称
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
1.纳税人一次取得的数月的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按所属各月分解后,加当月份工资、薪金收入减去当月份费用扣除
尺度后的余额为基数确定
别离适用税率。
2.通知第三条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从派出
单元和雇佣单元两方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问题暂按我市现行规定执行,待市局进行
查询拜访
研究后另行通知。
3.对特定行业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凡月份
达到纳税尺度的,均按规定预征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
30日内按年计算多退少补。按年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
[〔全年工资、薪金收入
÷12-800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12-已预缴税款
对按12个月平均计算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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