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收 账 款 质
押合同(适用于出质人为授信业务债务人)
编号:年字号出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传真:质权人:
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电话:传真: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
“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出质人自愿将其享有合法处分权、并列入后附《质押标的清单》的应收账款为质权人的债权设立质押担保。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主合同(备注说明: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
:□质权人与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及其修订或补充。
□质权人与
出质人之间签署的编号为
的□《授信额度协议》
/□《授信业务总协议》及其项下编号为
的《申请书》/《
合同》。
……第二条主债权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
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被担保人(反担保情形下,下同)
违约而给质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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