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402条
第403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
明白受托人与
托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
缘故对托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
托付人披露第三人,
托付人因此能够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
权益,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
假如明白该托付人就可不能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
托付人的缘故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
托付人,第三人因此
能够选择受托人或者
托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
权益,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托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
权益的,第三人
能够向托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第三人选定
托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
托付人能够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 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中,没有哪一个分支的法学理论的差异像代理
如此大。国际商会在其制订的
商业代理指南
中指出:
〝这些问题
〔代理问题
〕是国际贸易领域众多争议产生的源泉。
〞国际社会也曾多次起草有关代理的公约,但终因两大法系在这一问题上的差异过大而未能通过。*1[1]
因此在国际社会就代理问题达成共识之前,我国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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