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暂行规定
2021
-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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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政[1997]综091号
〕一、为加快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步伐,把泉州建设成为现代化的环境优美的工贸旅游港口城市,根据国务院
公布的?城市绿化条例
?和?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城市和市辖县
〔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三、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城市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
前款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开展方案,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管理和科学普及,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
五、城市中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含合资、外资企业
〕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法履行绿化义务,积极参加城市绿化活动,有权劝阻和举报损害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六、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园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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