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和同是合同的一种,一方面应
遵照合同的自愿、
对等、公允、诚信等
普通原那么,另一方面由于保险
运营的特殊性,还应
遵照一些特殊原
那么,这些原
那么主要有:第一节 可保利益原
那么一、可保利益的含义
〔一〕可保利益,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
或被保险
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
供认的利益。可保利益
表达了投保人
或被保险人
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
表达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
发作保险事故
肯定会遭受经济损失,或因保险事故的不
发作而继续享有。〔新旧保险法就保险利益概念的表述不同。旧法中保险利益的主体仅为投保人。
〕可保利益是
树立在保险标的的
基础之上,但它并非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
财富及有关利益,或是人的身体或寿命。
〔二〕可保利益确定的条件
1、适法的利益:即法律上认可的,不能与法律法规相
违犯的利益。如窃贼以
偷盗的赃物去投保,
那么违犯该条件。
任何人对以贪污、诈骗、
偷盗等合法手腕所取得的财富均无可保利益,任何人对走私品、违禁品也无可保利益。
如走私物品投保海上保险。
2、客观
〔确定〕的利益:既可保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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