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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0

06年12月19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

内地赴港就读的女博士生陈静,因为企图向任课老师贿买考试题和答案,近日被香港法院判刑半年。法庭上,辩护律师以陈静不熟悉香港法律为由请求法庭谅解,但法官认为这不能成为犯罪的借口,并指出被告所犯的行贿罪严重,影响很坏,必须判处即时入狱。

在中国,虽然各类公职人员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刑的事多如牛毛,但行贿者被判刑的事少之又少,而学生向老师贿买试题被判刑的,更为少有。笔者注意到,围绕此事,网络上意见纷呈,各种看法和议论,正体现了人们观念的差别。

首先是对陈静该不该处罚的问题。在很多内地人看来,一个学生向老师送礼物、礼金,根本算不了什么,谈不上犯罪。根据内地法律,并不是所有的送礼行为都构成行贿罪,只有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且价值1万元以上,才够得上行贿罪。而按照香港《防止贿赂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向任何公职人员提供任何利益”以收买该人员,“都属犯罪”。也就是说,不管行贿的对象是谁,也不管行贿数额多么小,只要行贿就构成行贿罪。

第二是对陈静的处罚力度问题。依我对中国内地司法的了解,如果陈静的行为发生在内地,即便按照国家法律要追究其法律责任,通常也会“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顶多判缓刑。这样判断的理由有很多,比如不懂法,是初犯,属未遂,数额小,主观恶性小,等等。但在香港法院,法官驳斥了不懂法的辩解,并认为这“是严重的犯罪,必须判处即时入狱”。

第三是关于此次的行贿对象戴晖辉副教授,是否应该去举报并配合廉政公署抓获自己学生的问题。我注意到,事件被披露后,有人在网上骂戴先生“不近人情”、“落井下石”、“陷害学生”,但戴先生通过媒体毅然表态:“必须维护学术的尊严和正义的原则。”

从这几个方面的对比中,可以领悟很多制度文化的差异。就法律对行贿现象的处罚而言,内地一直以来实行“重受贿轻行贿”的原则,即对受贿者处罚重而轻饶行贿人。更重要的是,内地在贪污贿赂问题上实行“起码线”制度,即只有在达到某一贿赂金额标准时,才追究法律责任,这就放任了很多小额的贪贿行为,很多人正是在所谓人情往来的借口下,将无数小额贿赂逐渐演变成大的贪贿现象。而在香港地区,只要是行贿受贿,无论多寡都属于犯罪,这就关死了贪贿的门。提到香港严禁贪贿的规定,有一个小案件不得不说。电影《2046》拍摄的时候,有一个娱乐记者为了进入拍摄现场拍照,塞给门卫300元港币,结果被判入狱三个月,如此严格,谁还敢行贿?

就陈静的老师戴先生是否应当“大义灭亲”举报自己的学生这一问题,内地和香港同样面临文化的巨大差异。在内地,人们奉行“好人哲学”,面对违法的小事情,常常是一避二护三同情,情感因素往往胜过法律刚性。如果遇到自己的关联对象,比如亲戚朋友师生熟人之类,总不能摆正法、理、情的次序,在一次次貌似关心实则纵容的小事中,看着别人滑向更深的违法深渊。戴先生及时举报违法的学生,虽然会对特定的对象有损害,但却维护了学术的纯洁和教育秩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避免以后有更多人走违法的道路,这种取舍实在值得国人学习。

正因为香港居民心目中以法律制度为最高行为规范,同时视一切贪贿现象为可耻和违法,再加上有廉署这个强权机构24小时值班监督,香港不仅大学学风好,师生行为端正,而且整个社会都有一种纯净的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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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0 08:37:00

象戴先生及时举报违法的学生行为,“虽然会对特定的对象有损害,但却维护了学术的纯洁和教育秩序的公平正义,同时也能避免以后有更多人走违法的道路,这种取舍实在值得国人学习。”

同样,象香港廉政公署对教育领域贿赂现象的严肃查处,就非常值得内地反腐界的借鉴,反腐的起点前移至校园,让学人深受教育,这是真正的从源头治理之策、是治本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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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09:00:00

从两种角度说。

从第一视角,也是我赞成的角度是原封不动的退回去,对该女孩行为予以严厉谴责,并拒绝收该生为其弟子,这似乎更人性化一些。让别人遭此尴尬,教授本人似乎有失忠厚长者之道。我以为这是一种更好的教育方法。

从第二个视角,则教授对腐败所奉行“零容忍”,即香港廉政公署反复向市民灌输的“无论大贪小贪,即便是贪10元、1元也是贪污”的概念。把香港从早期一个极度贪污腐败的地区,打造成当今世界上最廉洁的地区之一,清廉指数位居世界前列。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又认为“零容忍”有利于从根子上惩腐。内地腐败不断,是与的“适度容忍值”不断地提升相关,以至使除恶难尽。

从情感上说我赞成第一种处理办法,从理智上说,应该拥护第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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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09:13:00

公司昨天就讨论了这个问题,老板是香港人,觉得我们之间有很多差异,这方面就是一个.要磨合——是要统一,我们要改变。要老板改变是不可能的,只有适应。

想起了刘德华演的雷洛啊——说到香港当年很腐败。

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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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09:35:00

其实在内地,如果有学生行贿,会存在这三种可能:一,老师不收钱,也不给试题,但不会告发,这种可能性最大;二,老师不收钱,但是给她试题,可能性较小。三,教师收钱,给试题,这种可能性不大,或者说不大可能。

这几天,武汉的高校师生议论较多,因为陈静不只丢了她一个人的脸,连武汉人的脸都丢了,实际上,考博士生送礼要试题的事在内地本来就鲜有所闻,只听说过过年过节给“老板”送礼的事,送钱要试题至少我以前就没有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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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1 13:48:00
如果我们由此看到了内地与香港具体在“惩腐”这方面的差距,让国人对“腐败”与“惩腐”再认识,或行是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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