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降低优质券商IPO门槛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11年12月02日 
 
对券商上市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予以细化,对优质券商有一定程度的放宽。对于市场竞争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于成长性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财经》综合报道】据中国证券报报道,中国证监会机构部上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对券商上市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予以细化,对优质券商有一定程度的放宽。对于市场竞争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于成长性达到一定标准的券商,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报道指出,此份《通知》对此前相关文件关于券商上市的两条审慎性监管要求作了修订。
 
  2009年年末,证监会出台《关于完善证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审慎性监管要求的通知》,要求申请IPO券商须“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在上一年度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两项业务水平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位于行业前10名,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净收入增长率近两年位列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将“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二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或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将“具有良好的成长性”的审慎性监管要求修订为: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咨询业务、财务顾问业务、新业务等主要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此次《通知》支持市场竞争力或成长性优异的优质券商上市,对审慎性监管要求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对于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的证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良好的成长性;对于主要业务中有两项业务收入增长率近两年均位于行业前10名的证券公司,可不要求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此次《通知》还要求,对于申请IPO上市的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承销与保荐业务中应当至少有一项业务近两年均位于行业中等水平以上。
 
  目前国内已有近20家上市券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