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挂靠保安公司协议书
赵善坤与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二中民终字第
16802
号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善坤,男,
1967
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
(略),现住(略)。被上诉人
(原审被告
)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霞光里
11号楼125室。法定代表人张建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博,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赵善坤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京安保安服务中心
(以下简称京安保安中心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XX)
朝民初字第
12593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
20XX
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陈红建担任审判长,法官种仁辉、李仁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赵善坤向原审法院起诉称:
20XX
年4月24日至20XX
年4月30日期间,赵善坤与京安保安中心的工作人员
赵延晗签订合同,由赵善坤挂靠在京安保安中心名下对外承揽保安业务。为此赵善坤接受了阳光宏业公司下属两个小区的保安工作。在这一年间阳光宏业公司将保安服务费支付给京安保安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