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重点总结
(十二)22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22、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23、事故报告的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
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
事故的简要经过
;(4)
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和初步的经济损失
;(5)
已经采取的措施
;(6)
其他应该报告的情况
(注意,没有调查处理决定
)22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
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应当及时补报。
225、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采取下列措施
:①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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