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1]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租赁期限超过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超过部分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延长使用期限内的租赁期间有效
第四条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五条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