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
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的主要条款,欢迎阅读以及浏览
!(一)货物的品名和品种。
仓储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须将原货物完好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二)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货物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
;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事人议定。
(三)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保管方的政党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或货物上的标记为准
;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
10天,国外到货不超过
3天,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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