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注册地变更要和员工协商变更合同
如果公司注册地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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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发生在广东省的案例中
XX年7月1日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在广东合同首部写明“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城南二路
12号B栋二层”
XX年5月13日公司贴出通知告知员工公司决定将公司地址变更为“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镇东路
2号三楼”公司要求所有员工到新地址上班
XX年9月25日公司经工商行政部门核准正式对公司的注册地址进行了变更由于公司新址距离员工的住处过远给员工上班带来极大不便员工认为公司迁移地址属于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取得员工同意如果未经员工一方同意则构成“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情况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那么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
?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
?《劳动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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