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福如与石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裁判摘要】
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审批而改建、重建的房屋,可因现实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将其认定为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并限制交易。如何认定这类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实践中存在分歧。善意买受人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确信登记的权利状态与现实状态相一致,此信赖利益应予保护;根据区分原则,房屋因附有违法建筑而无法过户属合同履行范畴,不应影响合同效力。因此,这类合同如不具备《合同法》第52条的无效情形,应当认定有效。出卖人负有将房屋恢复至原登记的权利状态并消除行政限制的义务。在买受人同意按现状交付并自愿承担恢复原状义务的情况下,出卖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将房屋交付买受人,并于买受人将房屋恢复原状、消除行政限制后协助完成过户手续。
原告(反诉被告):丁福如(DING FURU),男,48岁,新加坡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虹梅路。
被告(反诉原告):石磊(STONE SHI),男,62岁,美国国籍,住上海市长宁区水城路。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原告)丁福如因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简称被告)石磊发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提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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