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页码,1/3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一九八六年四月五日国务院发布 国发[1986]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
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
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 。 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
平。 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 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
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第四条 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严格管理,监督有关企业
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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