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
2篇合同一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是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及《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的示范文本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场化居住房屋租赁行为
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供租赁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合同中的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订立补充条款予以明确
二、本合同条款中的【
】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双方当事人可根据实际要求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本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相互校验有关身份证明同时出租人还应向承租人出具该租赁居住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居住房屋租赁应符合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凡承租的居住房屋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10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7平方米的
;其中承租集体宿舍的承租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
6平方米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低于
4平方米的将不予办理登记备案在租赁期内乙方增加同住人的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均承租面积标准并书面告知出租人
五、居住房
屋租赁中凡境内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
(包括承租的同住人
)在按规定向租赁居住房屋所在地的街道、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