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鲁价费发
〔2007〕205号
山 东 省 建 设 厅 文 件
鲁价费发
〔2007〕205号
关于继续执行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
〔2007〕205号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4]239号)试行一年来,各地反映较好。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决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和其他相关事宜仍
按鲁价费
发[2004]239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表: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
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
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
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咨询单
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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