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厂房租赁合同
小型厂房租赁合同一
第一条合同当事人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并共同遵守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甲方将位于大窝口的厂房
(以下简称租赁物
)租赁于乙方使用
本租赁物的功能为塑料五金加工
,包租给乙方使用
如乙方需转变使用功能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因转变功能所需办理的全部手续由乙方按政府的有关规定申报因改变使用功能所应交纳的全部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叁个月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将对有关租赁事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在同等承租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
第三条租赁费用的支付
租赁保证金
本出租合同的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
2000
元(大写:贰仟元整
)租金在租赁期限内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元
(大写:元整
)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约定在租赁期满后的首年的月日作为租金调整日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乙方应以现金向甲方支付首年度租金元及其租赁保证金
2000
元合计人民币元
(大写:元整
)租赁期限届满在乙方已向甲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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