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规定并账
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基建规定并账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简称新《制度》
)下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除应当按照
xx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财建[xx]394
号)和财政部《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5]45
号)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投资的同时将基建账相关数据至少按月并入事业单位会计“大账”这一新变化能够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完整性、性提供更多对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也解决了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基建项目完工前账面资产严重不实的问题
一、新《制度》下事业单位基建并账实例分析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
(财会[XX]2
号)规定的账务处理如下:将
XX年12月31日原基建账中相关科目余额并入新账时:按照基建账中“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预付工程款”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在建工程基建工程”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交付使用资产”等科目余额借记新账中“固定资产”等科目
;按照基建账中“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余额贷记新账中“长期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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