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解读版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三大目的:加强私募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强化风险管控。
三类法规依据:证券、基金、期货类。
从立法层级上
:本规定由证监会以
部门规章
形式公布实施
,其效力层级更高、适用范围更广、法律责任也更为严格全面。
立法层级的提升,传递出了“从严监管”的政策信号,并对日后违反“八条底线”的行为提供了下达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定义)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其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由于目前分业监管的体制,本
《暂行规定
》的监管对象不包含银行、保险、信托机构
。此处结合第十五条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