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利用单方面决定权推行“不公平条款”
什么“个人帐户中的ZF补贴(含ZF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既然是“个人帐户”,那么,个人帐户中的ZF补贴(含ZF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应该归个人,ZF不应出尔反尔收回补贴(含ZF代其缴纳的养老金),
既然要收回补贴(含ZF代其缴纳的养老金),当初为什么要把资金打进个人帐户?是为了做表面文章?
这里规定“个人帐户中的ZF补贴(含ZF代其缴纳的养老金)的资金或余额,不能继承”,是不是利用单方面决定权推行“不公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