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引论
第一章 诽韩案之启示
所谓诽韩案,是70年代台湾发生的一起被指为“文字狱”的案件,为唐朝著名文学家韩愈第三十九代血亲韩思道诉郭某在某刊物上发表之文章诽谤其先人韩愈之案。该案经台湾高等法院判决诽谤罪成立。作者认为,该判决“只知运用逻辑为机械操作,未运用智慧,为利益衡量”,致闹笑话。该判决出现之原因在于,当时台湾法律未对可以提起诽谤死人罪告诉之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以致三十九代孙也可提出告诉并获判决支持。法律未对直系血亲之年代加以限制,属法律漏洞,对此漏洞,“未能运用阐释法律方法中目的性限缩加以补充,即会导出:只要系直系血亲,其究属几十代,甚或几百代子孙,均所不问,一概有告诉权”,据“恶法亦法”,“法官无权迳行摒弃不用”,就会出现上述判决。从此案可见法律方法之重要性。该案欲作正确判决,必需运用所谓“目的性限缩——即从规范目的上积极地剔除与之不合之文义。由此阐明法律方法之重要性。
第二章 恶法亦法
恶法亦法,或恶法非法,是法理学上的老问题了。作者在此章首先阐明:一般而言,法官为一司法者,并非立法者,不得借口法律为一恶法而拒绝适用,即恶法亦法;同时认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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