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用火管理制度4篇
【第1篇】施工现场用火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工程用火管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确保施工生产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保卫工作基本标准》规定,制定施工现场工程用火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一、 施工现场工程用火范围
1、 电工人员从事电气设备安装作业;
2、 电气焊工人进行气割切割、焊接作业;
3、 屋面防火施工,现场从事沥青熬制或使用喷灯作业;
4、 冬季用于搅拌机作业加温保温烧锅炉用火;
5、 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其它工程用火;
二、 工程用火的审批手续
1、 工程用火实行现场申请,用火单位(班组),用火人填写《施工现场申请用火审批表》由现场消防保卫组织负责人审批。
2、 接到工种人员用火审批表后,负责审批人员应就用火部位易燃物情况、防火措施等内容进行观察察看,作出批准用火决定并填写审批意见。
3、 经审批后,申请用火单位(人员)方可实施工程用火。
4、 现场同一部位用火在不发生易燃移动情况下实行一次用火审批,用火地点变动或两个以上地点用火,必须及时办理用火审批手续。
三、 工程用火中的防火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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