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井地面必须设置消防水池。水池内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
200m3的水量,在井下敷设与防尘管路共用的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的供水管路必须敷设到井下各作业地点。否则,对相关区队罚款2000元。
2、井口应严格执行入井检身制度
,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元。严禁带火柴、香烟等引火物品入井。否则,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0
元。3、井下消防材料库、
机电硐室、
井底车场、存放油脂、使用带式输送机的地点
以及采掘工作面
附近的巷道中
,都应备有
沙箱、消防锨、消防水桶和
灭火器。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的物资按矿规定配备;机电硐室、材料库的灭火器材应
存放在显眼处并易于取到的
地点。存放消防器材的地点应设置消防责任牌板,牌板上注明沙箱内装沙量。不按以上规定配备灭火器材、灭火器材不合格或牌板内容与实际不符等,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200
元。4、加强机电设备检修,凡因机电设备检修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矿井明火(包括烟
雾)按事故处理,
造成火灾的
,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5、因违章放炮(放明炮、糊炮,不使用水炮泥、封泥长度不够)导致爆燃或明火,对责任人 ...
附件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