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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浅议“实际施工人
”的权利保护
■王春军/文程施工的过程中,参与的主体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施工人等多个主体.在工程质量纠纷、工程费用支付等常见的诉讼案件中,施工人既是实际施工干活的主体,又因为处于关系链中的底层而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护施工人的法律权利,最高法院、各高级法院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指导性文件。笔者对这些司法文件进行了梳理和思考,与律师同仁们共享。
“实际施工人
”这一法律名词始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4
〕14号)(以下简称
“解释").《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此后,各地方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意见、说明及会议纪要多次以
“解释”依据,对实际施工人的范围、法律权利及义务进行了细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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