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注:1.表中生产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标注
“*"的条款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
(1)现场
技术审查
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20%,
审查结论为通过;
(2)当现场
技术审查结果未达到
本注中第(1)条要求
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
审查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
,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要求》
根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
第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当新申
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按《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提交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材料,并接受新能源汽车生产许可准入补充审查。以下从五个方面对补充准入审查说明如下。
申请资料
1、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许可准入产品的比较说明
企业应在新产品的技术来源、技术方案(技术结构和原理)、公告参数/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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