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案的评析
王忠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副庭长
,张国栋【案件介绍】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乙公司。
一、基本案情
2000
年8月10日,甲某与乙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约定由甲某购买乙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某区某里公寓
B座1604
号房屋,房款总计
952575
元,房屋交付日期为
1999
年12月28日。付款方式为首付
192575
元,余款
760000
元以按揭方式付款。合同签订后,甲某依约支付了房款,应付乙公司的
952575
元房款于
2000
年10月16日全部付清,乙公司亦出具了正式发票.双方另约定,双方同意房屋符合交用条件时按规定共同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申领房地产权属证件,并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甲某于
2004
年1月8日提前清偿了按揭贷款.
2000
年9月20日,甲某办理了收房手续。此后,甲某于
2004
年1月8日结清了个人购房贷款,并于同年
4月15日向乙公司交纳了契税及公共维修基金。但乙公司长期未能办理房屋的初始登记,致使甲某无法办理所购房屋的产权证。现甲某诉至法院,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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