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聘用合同
聘方)为外籍工作人员(或
语教师),双方本
着友好合作的精神,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聘期为
年(学校可按学期、学年定),自—
—年—月—日到职之日起,至—年—月—日离聘 之日止。
第二条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商定如下:
受聘方应按时、按质完成以上工作任务。聘方应为受聘 方供应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受聘方在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 建议,聘方应予接受。双方应积极合作。
第三条中国政府法定的工作日为:每周六天,每天八小 时(教师按周课时填写)。
第四条聘方每月付给受聘方工资人民币
元,并按附件规定供应各项生活待遇。
第五条受聘方应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令、有关规定 和聘方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双方均不得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受聘方如中断合 同,必需在离华前一个月向聘方提出书面申请,未经聘方同 意,受聘方仍应照常进行工作。聘方自同意之日起的两周后, 停发工资,并停止供应受聘方及其家属的有关生活待遇,回 国的一切费用自理。
受聘方违犯中国政府法令,聘方有权提出解聘。自提出 解聘之日起一个月内工资照发,但受聘方应在此期间内支配 回国。聘方负担受聘方及其家属在中国境内的旅费,国际旅 费自理。
对渎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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