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表可看出主要的资本市场中,除了美国以外,一般都禁止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各国对于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可能导致的危害都持谨慎的态度。而美国由于美国法采取授权资本制,对于一公司取得自己公司股份问题适用库存股制度,根本不给予限制,由此也造成了其对待母子公司以及非母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也丝毫不限制的做法,而只是采取限制表决权的方式。究其深层原因,是因为大陆法系的国家更侧重保护债权人和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在英美法系中,由于企业的融资方式多是直接融资,债权人更看重企业的信用评级而不是注册资本,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就可以通过报表信息披露的方式加以解决。
我国在公司法里并无明确禁止母子公司之间交叉持股,然而随着交叉持股对证券市场的影响越来越大,笔者认为觅待规范立法,而立法的方式可以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相一致,在原则上禁止但不排除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例如不排除特殊目的的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份,但该股份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被处分。 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