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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2
中国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完善立法、加强法治,改善中国的商业环境,制止商业贿赂的恶性循环
  IBM涉嫌张恩照案的消息吸引了大批媒体的关注。
  11月9日,多家媒体爆出了张恩照案中IBM涉嫌通过中间人行贿的消息 。同时被牵扯进此案的还有日立、思科、NCR等跨国公司。尽管这些跨国企业面对传闻或是予以否认,或是保持沉默,但民意调查的结果对其不利。根据腾讯网的调查,645名参与网友中82.79%认为IBM、日立等存在行贿张恩照行为,13.33%网友认为不好说,只有3.88%的网友相信IBM、日立不存在行贿行为。
  大众的怀疑并非没有理由。近年来,发生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行贿丑闻接连不断。2006年1月,富士施乐深陷“贿赂门”,原天津客户向媒体出示了相关的录像证据;2005年5月,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美国DPC公司在天津的子公司德普因贿赂国有医院医生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404万美元的巨额罚款;2004年4月,朗讯科技传出行贿事件,包括中国区总裁在内的4名高管被解职;2004年3月,默沙东公司20多名中国员工因“向医生提供娱乐费等”遭解雇;2003年12月,沃尔玛陷入行贿云南高官的丑闻中。
  这还是世界500强行列内的公司,其他不知名的外企问题也许更严重。2004年8月,民间经济分析机构安邦集团曾公布过一份研究报告,结论触目惊心: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近10年来一直上升,中国在10年内至少调查了50万件腐败案件,其中64%与国际贸易和外商有关!
  为什么在中国的跨国公司行贿如此普遍?如何才能扭转严重危害市场竞争环境的恶劣风气?
  跨国公司遭遇“潜规则”
  2005年,搜狐网曾就“跨国公司在中国频频出现问题的原因”在网络上进行过调查,参加调查的2510名网友中,46%的被调查者认为“桔生淮南则为桔,桔生淮北则为枳,跨国公司在中国问题层出不穷,是因为中国没有相应的产品规范和监管细则”;另有29%的人认为跨国公司出问题多正是表明这些公司“透明度高”,真正指责跨国公司主观问题的人只有20%。这表明:在绝大多数消费者看来,问题出在外企身上,但病根还在我们的商业环境和社会体制方面。
  很多跨国公司甚至业内人士的看法印证了上述结论。他们认为,如果不按中国的“潜规则”行事,公司会在竞争中处于不利的位置。例如,在默沙东解雇员工、朗讯自爆家丑解雇为其在华业务立下汗马功劳的4名高管后,虽然受到媒体赞誉,但在业内人士中对其抱同情理解的态度占了主流。
  香港政经风险咨询公司总经理鲍勃•布拉福曾告诉法新社记者,朗讯案在电信业中绝非是孤案”,送房、送车、送客户的子女出国留学“非常普遍”。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投资银行分析师在接受《财经》采访时也说到:“要做生意,你就没办法等一切都规范了再进去,因此你就不得不去适应这种‘规则’,这在任何行业都是这样,受到严格管制的电信行业显然更是沃土了 。”“如果要严格按照‘FCPA’(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规定来推究原罪的话,不是80%,不是90%,而是100%的在中国电信市场上的大公司都有问题,无论美国的还是欧洲的,国营的还是民营的。”
  IBM的公关规则
  中国处于急剧的转型期,制度不规范之处比比皆是。作为外来的经济力量,跨国公司为了适应中国市场,必须大力推行“本土化”政策。本土化不仅是商业策略,还包括与人沟通、与社会环境相融合等方面。在政府部门滥用权力寻租,本土竞争对手依赖不正当行为抢单,自身经营、业绩等重重压力之下,嗅觉敏感的跨国公司很快就能形成一整套成熟的适应本土市场的“异化”策略。
  IBM公关部门声称:IBM每年都要求所有员工,按照IBM商业行为准则遵守与公司全球业务相关的法规。在该准则中已明确规定禁止行贿。但据媒体报导:《IBM商业品行准则》中规定“在商场上,为他人提供培训、运输工具、招待或其他有价值物品的做法是普遍获得接受的。”只是在当“洽谈业务的对象是政府机关人员或代表政府机关处理事务的人士”,才可能完全不被接受。
  此外,在这一条的下面,IBM也规定,“在个别国家,当地的习俗允许在特殊情况时赠送礼物给客户或其他有关人士。在此情况,若你事前取得公司主管批准,可赠送合法、合情且价值合理的礼物,但以不会被视为寻求特殊利益为原则。”这则规定与张恩照原建行行长的身份相比照,尤其让人玩味。
  更可怕的是,跨国公司能够调动的“特殊资源”是中国本土企业无法比拟的。以顾问费、咨询费、技术服务费等种种名义行贿,以安排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赞助受贿方的子女出国留学或为其安排工作等形式变相行贿,通过关联交易支付贿金、事后交易(最常见的是待受贿方退休后再予以巨额的回报)、提供在职培训等“合情合法合理”、隐蔽性更高的方式非常常见,更难以监控。这就使得中国整体商业环境更加恶劣,并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伤害中国本土企业自身。
  企业与政府都需转变
  客观地说,中国并非唯一存在大量跨国企业行贿的地方。以此次涉嫌张恩照案的IBM为例,20世纪90年代中期,为了得到阿根廷银行信息系统价值2.5亿美元的供货订单,IBM向阿根廷国有企业主管进行贿赂,被美国政府处以30万美元罚款。2004年1月,IBM韩国分公司涉嫌卷入韩国历史上最大的商业贿赂案。2006年6月,匈牙利竞争事务监管机构表示:在2004年5个与匈牙利的大学和医院相关项目的招标中,IBM有不光彩的表现。
  这些丑闻出现在声誉卓著、被人们普遍认为最值得尊重的国际级大企业蓝色巨人IBM身上,委实让人失望。IBM当年在阿根廷的行为曝光后,在阿根廷引起了轩然大波,阿根廷人惊讶的不是官员腐败,而是IBM破坏了自己的形象 。他们总希望IBM这种受人尊重的公司能为了社会利益放弃一些企业利益。
  同样,中国对外开放之初,国内外曾普遍有这样一种共识:外资可以促进中国经济的发展,外资企业会带动中国按照国际规则行事,有效减少中国的腐败问题,促进民主化进程。类似IBM这样的跨国企业在这一过程中应发挥更积极的作用,而不是一面强调中国环境特殊,一面继续用种种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与国外相比,中国的商业法治环境确实存在较大差距。1977年,美国颁布《海外反腐败法》,对美国企业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进行约束。而在中国,虽然1993年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有一定程度的规定,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好。国内司法机关对商业行贿仍抱有“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例如,德普公司贿赂案中,即使在德普遭受美国司法部门巨额罚金之后,国内依然未对其和受贿的国内医生进行处罚。这种情况在客观上鼓励了商业贿赂的盛行,伤害了洁身自好的企业。
  2003年12月10日,43个国家在墨西哥梅里达正式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第十六条就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定义为犯罪行为,此外还规定了详细的管辖、司法合作以及引渡等具体条款。作为在公约制订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并首批签署公约的国家之一,中国政府有责任、有义务完善立法、加强法治,改善中国的商业环境,制止恶性循环的继续。(王勇) (来源:《权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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