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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1
如何制定制度?答某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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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123 发表于 2011-12-30 23:05
政治竞争,精英监督精英,
这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福利待遇会好些,不正之风与腐败会少些。精英监督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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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如果他们之间苟合呢? (bangfu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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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在论坛上说过,制定制度应该“面面俱到”,防止最坏的问题可能发生,一旦最坏的问题发生,应该按事先制定的规定和程序予以及时纠正。苏联解体对苏联社会主义来说是最坏的问题发生了,如果事先有防止和解决这个“最坏问题”的规定和程序,情况就会好得多。
已知,事先制定制度应该“面面俱到”,防止最坏的问题可能发生。既然“如果他们之间苟合”是有可能的,那么,预先制定防止这个问题和解决这个问题的制度(程序)也是可以做到的。一个好的和成熟的制度就是一个面面俱到的可以防止最坏的问题发生的制度。
所以,制定制度一开始就应该立足于面面俱到,有防止最坏问题发生的解决办法、规定和程序,。当然,一开始制定制度会有疏忽,通过实践发现某一条款不足甚至错误,可以补充和纠正,从而使制度得到完善。发现某一条款不足甚至错误,不应该听之任之,将错就错。(2011-12-31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哲学版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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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3 12:48:11
再讲干部年龄应“法律化”,不是“年轻化”

(答某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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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在现在干部的任用、提拔制度中已经有实施。如: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 50岁不能提拨处级干部过,55岁不能提拨司局级干部;科处级干部50岁都要退居二线等。
这就势必会造成一些年富力强的干部想干事而无法干事的弊端,更有甚者会直接打击相当一部分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是一种人力资源的浪费。 (qf2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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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在现在------".

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是应该的,如果说干部年龄“制度化”说明干部年龄还没有“法律化”,所以讲干部年龄“制度化”是不够的。

“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在现在干部的任用、提拔制度中已经有实施。如: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

你这样说,“治学精神”不是很严谨。前半句讲到“不过,干部年龄的‘法律化’------”,后半句讲“如: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可能有这方面的制度规定,但,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是不应该讲“干部年龄的‘法律化’或者‘制度化’------”,防止把法律与制度混为一谈。

在法律规定的干部、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龄内,如,国家规定的可以参加工作的年龄到必须退休的年龄内每位干部、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利是平等的,不受因人治因素而制定的“清规戒律”的干预和限制.

如果有这样的制度讲“过40岁不能提拨科级干部, 50岁不能提拨处级干部过,55岁不能提拨司局级干部;科处级干部50岁都要退居二线等”,是对有同样工作权利的40岁干部, 50岁干部和55岁干部政治权利和工作积极性的限制和泼冷水,都是违背依法治国原则的土政策,不可取。

以往,曾经讲到,年纪轻有年纪轻的优势,年纪大有年纪大的优势,简单地把年纪轻与年纪大作为用人标准是不科学的,是以片盖全、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2012-1-3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制度经济学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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