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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02
<P>前天,刚从税务总局的网站上看到总理令,对土地使用税条例进行修订。规定从2007年元旦开始,包括对外资企业也要征收土地使用税,而且对税额标准上限进行大幅度提高。据说也是为了抑制土地的乱占乱开发现象。这个标志着国家从05年开始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相关税收调节后又一个重大税收调整,期待这个新的税收政策有助于缓解目前许多地区乱设工业开发区的外资企业乱占耕地的现象。大家对此进行讨论吧:)</P>
<P  align=center><STRONG><FONT face=宋体>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FONT></STRONG><B><BR><STRONG><FONT face=宋体>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FONT></STRONG></B></P>
<P ><FONT face=宋体 size=3>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作如下修改:</FONT><BR><FONT face=宋体 size=3>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BR>  二、第四条修改为:“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BR>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BR>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BR>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BR>  (四)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BR>  三、第十三条修改为:“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BR>  此外,对本条例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修改。<BR>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FON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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