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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10
  近期,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增强动漫产业的税务自主创新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 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文,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评估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同时也明确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优府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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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0 16:04:10
至今没明白到底政策上哪个环节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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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9-1 08:20:53
政策支持,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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