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住 房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
承租人:
二〇一 年 月
说 明
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要求共同制定,适用于我省城市、镇规划区内的住房租赁。其他类型的房屋租赁可参照使用。
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房屋所有权证明或其他房屋来源证明的原件。房屋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转租房屋的,应提供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签订本合同前,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本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
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经纪服务合同应当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5.双方当事人填写的通讯地址、电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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